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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医疗机构将被依法处罚

来源:市卫监局发布时间:2021-08-02 09:24:38访问量:

    从去年12月沈阳疫情,到今年广州疫情,以及当前南京疫情,均可发现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失灵的现象。在近期广州、东莞、南京、绵阳等疫情发生地,均有医疗机构被停业整顿和从严从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被吊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下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何会被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2021年5月16日发布)

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可疑病例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强诊所、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疫情防控作,特别强调:所有诊所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

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

诊所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定要求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

江西省疫情防控指挥部2021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强化哨点监测预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认真开展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发热患者核酸检测和闭环管理要求,在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所有患者一律留观;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国务院、省政府重大疫情防控命令可直接作为停业关闭的依据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违规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予以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在此,卫监君郑重提醒:

(一)广大市民,具有发热症状后,请及时前往设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广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做到不违规接诊,按规范转诊,及时登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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